李梅是一家百貨公司的員工,根據合同,只要沒有出現重大的失誤,就可以一直工作到2031年。但這一天,李梅在辦公室和另外一名同事趙琴發生了肢體沖突。為了避免同樣的事情再發生,百貨公司對李梅和趙琴作出了開除處理。
但李梅并不認同公司的決定,便申請仲裁,她提出了三點質疑:第一,整場爭吵是由趙琴挑起,自己是受害方;第二,起爭執地點是分公司,分公司沒有開除權限;第三,事件發生后,她按照公司程序申請了復議,但公司遲遲未有回復。
隨后經法院調解,公司一次性補償李梅300000元。
(下滑查看更多社會新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