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在父母失婚前一年,婷婷父親老李(化名)以資金周轉不夠為由,向13歲的女兒借了3萬元(約15萬台幣)壓歲錢,承諾每月給她500元利息(約2萬5台幣),只借3個月。2年間,老李一直以沒錢為由不肯歸還婷婷的借款。
「我借給爸爸的3萬元(約15萬台幣)是紅包壓歲錢。」婷婷說,自己已經15歲,有獨立的思維和認知,父親已經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父親言而無信的行為深深傷害了她。為維護自身權益,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父親向其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約15萬台幣)及支付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在婷婷將老李告上法庭要求還錢後,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涉案父親借用壓歲錢的行為屬于借款行為,應還本息。
該不該告?該不該還?網友吵翻
對于女兒為了3萬元(約15萬台幣)壓歲錢將父親告上法庭,網友意見不一。
有網友認為,孩子收到壓歲錢,但父母也給別人壓歲錢,算是等價交換,所以還是父母的錢。女兒不該告父親。
也有網友認為,主要是父親承諾了是借,會還錢。作為父母,答應孩子的事情沒有做到,也會影響孩子以後的信用觀。所以,欠錢還錢沒毛病。
有網友分析,親生父女能鬧到法庭上,也可見平時父女之間的親情也比較淡漠。
壓歲錢到底屬于誰,法律有明確說法
1.給壓歲錢屬于何種性質行為?
根據大陸民法典的規定,給孩子壓歲錢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孩子或者其監護人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壓歲錢的所有權就歸屬于孩子所有。
家長給對方孩子壓歲錢是另一個獨立的贈與行為,並不存在壓歲錢之間的交換和折抵,故家長給對方孩子壓歲錢的行為並不影響壓歲錢的歸屬。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
2.家長能否挪用孩子的壓歲錢?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所以,即便壓歲錢在家長處保管,家長也要妥善保管,不能私自挪作己用,為自己購置物品,損害被監護人財產權益。
另外,民法典規定,如果是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父母代為支配;如果是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如果購買大件用品或大額遊戲充值、打賞等行為則需經過父母的同意或追認。
3、如何幫助孩子善用壓歲錢?
從法律角度分析,壓歲錢是屬于孩子的財產。作為父母,不應將孩子的壓歲錢全部收繳,但也不能讓孩子任意揮霍壓歲錢,要引導孩子正確管理和支配好壓歲錢。
文章來源:搜狐